观速讯丨我们在监狱里做了一个行为经济学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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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负面互动的环境里面,犯人们很难发展出认同感和相互信任感,也就更不要担心出狱之后还会形成新的犯罪团伙了。而在现行社会里面,有很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性的就业政策,我们认为这些政策应该被重新考虑和调整。


【资料图】

犯罪行为的经济学研究 

2022.9.25 厦门

大家好,我是梁平汉,来自中山大学,是一名关注公共治理的经济学研究者,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我在最近几年关于犯罪行为和犯罪治理的几项研究。

一、监狱改造

2014年,由于机缘巧合,我到四川一所普通监狱参观,并有机会进行实验研究。这所监狱是一所现代化监狱,由8个监区组成,监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每个监区有一个篮球场和一个宿舍楼,宿舍楼共有五层,最下面一层是食堂,上面每层都有10个监室,每个监室有12张床。监室里面挺整洁的,也有电视机,据说服刑犯人最喜欢看的节目是《非诚勿扰》。

犯人一旦入狱之后,就会被随机分到不同的监区里去,从此之后他们就只能跟自己监区里的人打交道,和其他监区的人基本上就没有什么交流了。

犯人的生活其实是很规律的,每天早饭之后,他们会整队集合一起到工厂里面去工作,我参观的这个监狱主要在生产服装,每周工作5天,周末休息和学习。犯人们平常的产值跟收入是挂钩的,所以有时候你可以认为他们也是在打工。

于是,我们想在这所监狱里开展一项实验经济学的研究。传统的经济学研究是观察大家日常行动中的行为,并对此进行分析,而实验经济学则要设置实验条件,诱导受试者改变行为,并记录、观察和分析这些行为。

我们设计了一个捐款实验,平时做这个实验时,一般会给受试者一些钱,询问他是否愿意给一些特定的受益人捐款,剩下的钱就由受试者自己拿走。

要在监狱里面做这样的实验,我们遇到的第一个困难就是如何设置激励制度——它既要能够影响到犯人的行为,又不能跟监狱的管理体制有冲突。首先,监狱早就是一个无现金社会,犯人在里面不能拿到现金,只能用账户购买和消费,所以现金激励是没有办法用的。

那么能不能用其他激励,比如说减刑?那显然更不行了,因为减刑是要通过检察院和法院裁定的,规则非常严格,怎么可能因为犯人参加了一个实验表现好就减刑呢?

我们思来想去,最后把犯人日常劳动的产值和一个善款金额挂钩,如果他们的产值多,受助人就可以获得更多善款。这个善款由研究人员支付,不会影响犯人们的收入。

我们选择了三个监区,设置了两名受助人,其中一名受助人是一个服刑人员的女儿,这个女孩14岁,当时罹患白血病,需要救助。

另一名受助者也是一个患有白血病需要救助的女童,是我们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网站上找到的,特征与这名服刑人员的女儿类似。

这三个监区里面,第一个监区劳动所得的善款会捐给这名陌生女童,监区二和监区三的善款捐给服刑人员的女儿。

其中,监区三就是那名服刑人员所在的监区,换句话说,监区二的人只知道钱要捐给另外一名服刑人员的女儿,但是他们并不认识那名服刑人员。

我们的实验总共持续了5天,相当于一个劳动周,考虑到犯人们的劳动生产率有很大差异,所以我们按照此前一个月他们各自的平均产值,对他们的生产率进行了调整计算,想观察他们的生产率会不会在实验中间发生变化。

结果发现不管哪个监区的生产率较之前都有显著提高,这说明大多数服刑人员其实具有亲社会偏好,是有帮助他人的意愿和行动的,所以我们其实可以设计出一些政策制度来激发出他们的善心,从而提升改造效果。

然后我们进一步发现,帮助陌生女童的监区,生产率增长了4%,而帮助服刑人员的两个监区,他们增长了10%到12%,但是这两个监区之间是没有显著差异的,可以认为它们是类似的。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相对于知道受益人是你同病相怜的狱友,你真正认识他,也不一定会愿意帮他更多。

接下来第二个结果就更让我们惊讶了,我们想看看服刑时间对于帮助他人意愿的影响,于是我们按照入狱时间的中位数把犯人分成了两组,有一半犯人的入狱时间超过两年,还有一半低于两年。

谁会捐得更多呢?结果可以看到,在监区一,当受助对象是陌生女童的时候,新犯人和老犯人他们的生产率差异没有什么变化,基本上可以说是类似的,但是对于监区二和监区三,可以看出老犯人表现出了更少的捐助行为。

服刑时间越长,反而捐助行为更少,为什么呢?会不会是这个服刑人员的个人因素,比如这个人很讨厌,老犯人对他知根知底,所以不想给他捐款。

那么我们看看监区二中的情况,监区二里面其实大家都不认识这名服刑人员,然而在这里面还是老犯人捐款更少,他们的生产率增长幅度更小。这说明在这个结果中产生作用的就是服刑时间,而不是受助者个人的一些特征。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认为,现行的监狱劳改制度和生活环境对犯人是有影响的。监狱里面其实内卷很厉害,他们每天的产值都要公布和排名。在监狱里是不能够单独活动的,上厕所都必须要跟别人一起去,平常要组成互监组。

而且监狱里面还有线人,鼓励告密揭发。如果你的狱友可能想怠工、想越狱、想自杀,然后你去检举他,那么他就会受到惩罚,而你则会受到奖励,甚至可以减刑。所以监狱里面大部分是负面的互动环境。

在这种负面互动的环境里面,犯人们很难发展出认同感和相互信任感,也就更不要担心出狱之后他们还会形成新的犯罪团伙了。而在我们的现行社会里面,有很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性的就业政策,我们认为这些政策应该被重新考虑和调整,我们要帮助他们更好地矫正行为,融入社会。

在这个实验之后,我就对监狱的现行管理制度有了更深的体会和了解,我意识到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我们的监狱制度跟周围社会是脱节的,当犯人入狱的时候,他身上只带了一张判决书,监狱对这个犯人的家庭背景和由来是完全不了解的。

而当这个犯人出狱之后,监狱跟他又断了联系,不知道他以后的发展和情况会是怎么样,那么我们就很难去评估监狱改造到底有什么效果。

在这个实验完成后,我就开始更多地关注犯罪治理问题。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为我们从社会整体层面进行普遍的犯罪治理相关研究提供了条件,于是从这时起,我开始收集这方面的裁判文书。

二、盗窃犯罪

这是我们整理的在2014到2019年之间,全国600万份刑事一审判决书的情况。

我们可以看到,传统上的盗窃、抢劫和抢夺这些“两抢一盗”犯罪,总体上是在下降的,在2018年之后甚至被“危险驾驶罪”,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醉驾超过了。

这个变化是很大的。因为在1995年到2010年期间,盗窃罪在全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总数里面占比是2/3,但现在甚至还没有醉驾多。这种犯罪态势的巨大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有什么样的经济和社会因素呢?这是我们经济学家关注的问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利·贝克尔是最早关注犯罪行为的经济学者,他认为犯罪人和普通人的行为模式上其实没有什么差别,犯罪者也要考虑成本收益,然后仔细地计算,做出是否犯罪的决定。

具体而言,犯罪者其实也是不断地在违法的边缘试探,他要比较犯罪的预期收益和合法的工作收益,然后决定是否从事犯罪活动。

加利·贝克尔的这个理论能够很好地描述美国的犯罪态势。美国的合法工作和犯罪之间的边界非常模糊,年轻人在两者之间是充分流动的,机会好的时候就干一票,去贩毒或偷东西,时机不对就蛰伏起来。

在中国以前也有类似情况,十多年前广州那边的盗抢活动非常猖獗,盗抢分子在严打的时候就躲进工厂里面上班,风头过了再出来作案。所以可见大部分犯罪者其实是业余犯罪者,他们的首选一定是那种门槛较低的容易上手的犯罪活动,而盗窃就是典型的低门槛犯罪活动。

我们根据裁判文书整理的中国盗窃犯罪发案的情况,颜色深代表城市的盗窃犯罪率比较高。在沿海发达地区,总的来说盗窃犯罪率会相对更高,因为有钱的人比较多,容易被偷。

我们可以看出,相比于2014年,2019年大多数城市的盗窃犯罪情况是有所下降的。

这些盗窃犯都是什么人呢?我们根据2014到2019年网上公布的104万份盗窃案一审判决书,提取出了134万盗窃犯的信息。

可以看到,他们的平均年龄是35岁,93%都是男性,从受教育程度来看,超过88%的盗窃犯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硕士以上的盗窃犯只有万分之二。

法院判处盗窃罪一般要判罚金,而罚金金额与盗窃的案值往往相关。我们看到罚金的中位数大概是3000元,也有一些上百万的大案子。

此时可能很多人会想,上百万的大案子是不是像犯罪电影里面,偷的是古董、名画、珠宝?然而我们看到的大案子,盗窃对象是原油、汽车配件,还有保险柜里面的巨额现金,非常简单粗暴。

这表明盗窃犯的目标价值会比较明确、容易变现。这是因为盗劫犯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入,而不是偷了东西自己用,所以他们关注的就是那些有流动性的物品。

什么东西最有流动性?自然是现金,但是现在我们却越来越少使用了。下面这几个盗窃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在最初整理的时候也有点惊讶,觉得现在贼也不容易,越来越难做了。

比如这个人,盗窃了4枚一元硬币和一罐百事可乐,行政拘留五日。

后面这位三次盗窃,总共盗得人民币8元5角,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按照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行政拘留13日。情节较重不在于他盗了多少东西,而是“多次“这个行为。

后面这位盗贼就更倒霉了,他两次拉开私家车车门试图实施盗窃,但是什么都没偷着,多次盗窃一无所获,行政拘留12日。

这是北京大学和蚂蚁集团研究院公布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蓝色的这条线叫数字化程度,来衡量移动支付的发展情况。

▲ 数据来源:北京大学普惠金融指数

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在2011到2020年期间,省级中位值都增长了8倍之多,社会里面的现金使用量下降了。

在现代社会里面,人们普遍在使用移动支付,大家平常都不带钱包、不带现金了。现金越来越难偷,盗窃的预期收益下降了,以前的小偷如果偷到了一个包,他可以获得现金或者手机,但是现在这个盲盒的价值下降了,所以盗窃犯罪的吸引力也在下降。

那小偷怎么办呢?他们现在在做什么呢,会不会转行做其他的违法活动?无论是从法院裁判文书,还是微观调查中的受害者经历,我们都没有发现证据说明这些犯罪之间的关联。

而且大部分盗窃犯的文化程度是很低的,所以他们只能从事那些低端的犯罪活动,就是盗窃。你让他们转行从事诈骗这些需要较高技能的犯罪活动,有点勉为其难。

北京大学张丹丹教授的研究团队曾经对深圳某个男子监狱的600多名农民工罪犯进行了调查,里面大概有16%是盗窃犯,6%是经济犯,他们发现这两类犯人是有挺大差异的。

以普通的农民工为基准,盗窃犯年纪更轻一点,认知能力更差一点,而且更加内向,情绪也更不稳定。经济犯的认知能力更高一些,但亲和性要差一些。这就表明了盗窃犯和经济犯,他们的性格特征是不一样的,是两个不同的群体,要转换也真不容易。

那么他们现在去做什么了呢?我们来看这个案例。

此人叫周立齐,广西南宁人,网上也叫他“窃·格瓦拉”,他2007到2020年期间曾经4次因盗窃罪入狱服刑,偷的都是电动自行车,累计刑期7年半。

他有一句话,“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可能引起了很多天选打工人的共鸣。那么他现在在干什么?据媒体报道,他出狱了,并且转行成了一名网红,拍摄短视频上传到网上,现在有几百万粉丝。

而且他还开了个餐馆,很多食客慕名而来,只不过慕的可能不是餐馆的名,而是周立齐本人的名声。周立齐现在既不用打工,又不用盗窃,还能够维持生活。不得不说这都得感谢现在的网络时代,兴起了各种新业态。

虽然像周立齐这种转行成为网红是个例,但是外卖、快递、代驾、共享出行等这些新业态的兴起,入行门槛低,为城市里的低技能劳动力提供了大量新的工作机会。

所以移动支付不光减少了盗窃的预期收益,还改变了劳动力市场,提升了合法劳动的收益,改变了盗窃犯面临的成本收益权衡,减少了盗窃犯罪。

不过我们的研究也表明,在那些原本经济就比较发达、就业比较好的城市里面,移动支付的发展更大幅度上降低了盗窃犯罪,而对那些原本就欠发达的城市则影响不大。

▲ 95%置信区间(CI):这个参数的真实值落在测量结果周围的概率大于95%。因此,“欠发达地区”和“高失业率地区”受到的影响近乎于0,“发达地区”和“低失业率地区”对应的值为负数,盗窃犯罪大幅度降低了。

另外,盗窃犯的动机是不一样的。比如我之前看到过一个案例,有个人开车出门,然后下雨了,刚好他车上的雨刮器坏了,他看四周无人,就把别人车上的雨刮器偷了。

这个盗窃行为是一时冲动,不能用经济因素解释,从他开的车来看,甚至收入还很好,只能归结于是环境因素。那么移动支付能不能改善这种环境,减少冲击呢?我们也做了相关研究,发现移动支付爱莫能助。

可能还有观众会问,盗窃减少难道不是天眼的功劳吗?现在到处都是视频监控系统,你想偷盗就会被拍到然后抓住。我们在前面的研究里面也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利用中国政府的采购网收集了全国各地视频监控的中标公告,整理了相关金额,但是结果表明这也并不是天眼的功劳。

传统的犯罪治理认为要减少犯罪应该提高惩罚的力度,或者说增加惩罚的确定性。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移动支付的发展改变了犯罪的态势,也改变了治理任务。

所以在传统的犯罪治理之余,我们需要重视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从犯罪者面临的决策环境这一源头去治理,通过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更多的人提供劳动机会,从而减少犯罪,改善公共安全感,然后实现“天下无贼”。

三、数字金融的副产品

移动支付是数字金融的一部分,我们前面已经看到了,数字金融可以减少盗窃这种传统犯罪,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可能会催生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机会。比如说诈骗

以前的诈骗犯往往是一对一、面对面地去诈骗,如果没骗着就只能换下一个人去骗,还是挺费时费力的,但现在有了互联网,诈骗犯可以在网上同时对多名受害者下手,得手的机会变大,预期收益也提高了。

我们对此也很好奇,想看看网络诈骗具体是怎样受到影响的。但是这时我们遇到了一个困难,就是网络诈骗涉及的罪名和案情都很复杂,它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的产业链,上下游涉及的罪名很多,包括了诈骗、非法集资、开设赌场、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等。

而且诈骗犯的头目基本上是躲在国外的,他们都是用互联网犯罪,然后用别人的信用卡来转账洗钱完成支付结算,要把他们抓回来都很难,更不要说送上法庭去审判了。所以我们如果想依靠法院的诈骗案文书,来判断这种网络诈骗的规模,确实比较困难。

因此在这个研究里面,我们就把目光投向了另外一种比较明确的网络欺诈活动,那就是网络传销。说到传销,可能很多人就想到一大群人住在一个小房间里面,深居简出,对亲朋好友花言巧语地发展下线,也就是传统的聚集式传销。

在2000年之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传销兴起了。网络传销和聚集传销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也要收会费,也要发展下线,适用的罪名也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

但不同的是,网络传销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所以它不涉及身体暴力控制,也没有精神胁迫,而是用早期的高额收益作为一种诱饵骗人上当,因此它很具有迷惑性。

比如说广州有一个叫“云联惠”的产品,前几年就假装成一个电子商城,当你在上面买东西时,标价100元的商品只用支付16元,并且商城后面还会把100元还给你,不过是以积分的形式。

到2018年案发时为止,这个案子总共吸纳了接近900万会员。按照传统的聚集式传销来看,诈骗9000人就已经会被公安机关重点关注了,但是现在依靠网络,传销组织者甚至可以实现规模经济。

我们可以看到相关案件的文书数量也有变化,在2009年的时候,网络传销的刑事判决书只有两件,占传销案件刑事判决书份数额的9%,此后逐年攀升,到了2018年的时候,网络传销的判决书已经接近1300件,占传销案件总数的56%。

而且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也有很大差别。聚集式传销的最大成本就是食宿成本,那么传销的组织者在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时,会选择那些房价相对较低的地方组织传销活动,所以聚集式传销在地域分布上往往是有规律的。

这也意味着如果你被传销团伙骗进去了,只要自己不被洗脑,不发展下线,过几天后,领导者发现你是没有收益的负资产,吃喝还要花钱,很快就会把你扫地出门。

但是网络传销因为是在网络上进行,它不存在线下聚集,在地域分布上也就更加分散,没有这种规律可循。

我们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数字金融的发展到底会不会提高网络传销的发案率呢?我们可以看一下数字金融的覆盖广度这一指标。

这个指标衡量的就是数字金融服务供给的覆盖率,相当于说这个地方有多少人使用支付宝,支付宝平均一个账户关联多少张银行卡。从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个城市如果有更多的人使用数字金融,当地网络传销的发案率也会增多,不过聚集式传销倒是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也考虑了数字金融里的其他指标,包括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

我们发现这些指标对于网络传销的发案率没有影响,起作用的还是覆盖广度。为什么呢?我们的解释是,网络传销总是把自己打扮成金融投资,你以为它是投资,或者是电子商城返利,才会不小心参与进去,从而受骗。

那么人们什么时候会被这种伪装成金融投资机会的网络传销所欺骗呢?正是在银行网点这些正规金融机构不够发达,人们不容易接触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时候。

为了验证这一点,我们看一下这些正规金融发展的指标。

可以看到,不管是居民人均存款、人均金融机构存款、人均金融机构贷款,还是金融机构存贷款占GDP的比重,这些传统上衡量正规金融发展的指标,和网络传销的发案率都有着负向关系。

这就说明,在一个地方如果传统金融的基础越好,那么这个地方越不容易发生网络传销,网络传销其实是数字金融发展的一个副产品。

所以如果想要从根本上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我们就需要坚持金融体制的改革,增加正规金融网点的覆盖率,让大家更容易接触到它,并且加强银行间的竞争,提高正规金融的收益率,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消除诱惑,帮助潜在的受害者。

我们其实已经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犯罪态势也会变化,所以管理者要随时地进行调整。举个例子,2011年醉驾开始被管理,当时人们觉得醉驾入刑了,交通事故就会减少了,当然结果表明确实如此,虽然汽车车辆增长了很多,但恶性交通事故减少了。

但是它又造成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危险驾驶罪越来越多,现在已经成了中国第一大罪,每年有超过30万件。危险驾驶罪是什么罪?就是在血液里面,你的酒精含量超标,但是实际上还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因为等你真的撞到人了,出事故了,那就是交通肇事罪,而不会被归入危险驾驶罪了。

但是每年有30万人因为危险驾驶罪有了刑事记录。有了刑事记录之后,子女政审就会遇到问题,考公、入学或者参军都会受到影响,一年30万人,十年就有300万人的家庭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法院因此更忙了,很多时间都用来处理危险驾驶罪了。

因此我想表明的是,我们的犯罪治理手段应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的变化适当地进行调整。

经济学关注的就是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与社会因素,我们从人们如何做出选择入手去理解犯罪行为,理解如何构建好的犯罪治理手段,这有助于帮助我们提出公共治理方面的意见,并且设计出相应的政策治理犯罪行为,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谢谢大家。

(内文图片由讲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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